证据 4-3:代红光三方身份重合分析
一、证据背景
本证据旨在说明:有利网借款项目中所涉及的资产端公司、担保公司与借款服务方,均由同一自然人代红光控制或管理,构成高度关联结构,涉嫌“虚假担保”、“自融操作”及“内部人操控”模式,严重背离平台“信息中介”定位,对出借人构成误导性风险。
二、重合身份说明
代红光在如下三家公司担任关键职务:
- 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:曾被有利网收购并为有利网提供八成资产的资产端公司,代红光为法定代表人/实控人;
- 成都利信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:借款协议中丙方(借款服务方),代红光为法定代表人,深圳利信快捷对其100%控股;
- 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:借款协议中担保方,代红光为在任经理和历史法人。
此三家公司,分别承担了借款提供、资产打包、担保责任等角色,却实际由同一人管理,构成利益闭环与风险控制失真。
三、法律与风险分析
问题点 | 说明 |
---|---|
利益未披露 | 有利网未向出借人披露借款方与担保方系同一控制人 |
担保失效风险 | 担保人不具独立性,实为借款企业内控,担保承诺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|
自融嫌疑 | 借款人与担保方、资产端均由平台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操作,构成资金内部循环 |
风控欺诈 | 平台未揭示内部控股结构,平台风控审查和项目真实性无法独立核实 |
四、结论与建议用途
本证据为目前最为关键的结构性突破材料之一,指出:
- 借款方、担保方、资产方为同一控制人所管理,担保安排涉嫌失真;
- 平台风控体系为“自我审核、自我担保、自我推荐”的资金闭环;
- 出借人构成严重信息不对称,具备作为民事维权或刑事举报的证据基础。
建议用途:
- 与《借款协议》(证据4-2)结合,形成“担保人与借款人关联”证据链;
- 向监管或公安机关举报,主张调查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结构或欺诈行为;
- 在与平台谈判过程中用作“利益绑定结构图”施压材料,要求平台高层作出回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