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据 4-2:有利网借款协议与自融结构分析
一、证据概述
本证据来源为有利网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 签署的一份标准《借款协议》,编号为 LX20200326139203114YL
。该协议显示:
- 丙方(借款服务方) 为:成都利信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;
- 甲方 为:具体小额借款客户;
- 丁方(担保人) 为: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;
- 戊方(平台方) 为: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,即有利网。
协议中,借款流程、放款安排、担保机制、回款机制等,均由平台体系内部机构完成,显示出高度整合的资金操作链条。
二、公司背景与股权结构调查
根据天眼查、百度百科等第三方平台信息:
- 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被有利网收购,该公司为代红光实际控制;
- 成都利信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为代红光控股;
- 两家公司构成上下游关系,为“利信系”资产提供商;
- 媒体曾报道:有利网八成资产来自深圳利信快捷,而成都利信普惠为其在西南地区的分支。
此份协议清楚显示有利网所标记的“出借项目”,实际上由其集团控制的资产方提供,构成自我推荐、自我审批、自我担保的闭环结构。
三、分析与风险提示
该协议实质反映出平台资金从出借人进入平台账户后,由平台内部控制的企业形成项目,再回流至平台下游资产公司。风险如下:
涉嫌行为 | 说明 |
---|---|
自融嫌疑 | 有利网通过自身控制的小贷公司发放贷款,出借人资金未脱离平台控制,构成典型“自融”模式 |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| 未取得放贷资质情况下运营自有资产业务,可能触犯金融法规 |
风控虚设 | 借款审核、担保均由自家机构完成,缺乏穿透性与独立性 |
担保无效风险 | 担保方“深圳国银盛达”在协议签订前已存在失信行为,属高风险主体,担保承诺或无效 |
四、结论
该借款协议提供了强有力的结构性证据,明确指出:
- 有利网不仅承担平台运营功能,更控制借款来源、担保执行、资金分配,已脱离中介平台的定义;
- 资金在平台体系内部循环,涉嫌构建自融结构;
- 相关担保与项目设计不透明,投资人信息不对称严重;
- 可作为民事起诉、刑事举报、监管披露的重要证据基础。
建议将该证据纳入“4类证据体系”之中,联合此前媒体报道、工商股权链、风控虚设等内容,共同指向平台清退责任及管理层责任承担问题。
百度百科显示“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”于2016年被有利网收购
借款服务方“成都利信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”系为有利网集团子公司